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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總務處
Q:廠商報價偏低,經機關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後決標者,其得標後是否仍須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A:「差額保證金」係作為廠商報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應機關要求作為決標予該廠商之擔保,其性質與廠商得標後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有別。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擔保者,仍應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適用對象 :全校教職員生
承辦人員 :李燕惠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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