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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總務處
Q:機關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如何認定廠商履約過程是否轉包?
A: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故機關仍應視廠商有無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此外,其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本法第65條第2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適用對象 :全校教職員生
承辦人員 :李燕惠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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